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毛竹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毛竹材 (GB/T 2690-2000)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T─1981《毛竹》进行修订,主要内容改动部分为: ──原标准名称《毛竹》,现改为《毛竹材》。 ──技术要求:尺寸和材质指标按用途分为直接用、加工用、纸浆类用。径级尺寸原4~5cm和6cm,合并为≤6cm,7~8cm改为7~9cm,9cm以上改为≥10cm。 ──材质指标中弯同拱高限度由原10%改为8%;破裂由原限度3个节改为2 个节;增加外伤缺陷的限度。 ──径极检量部位由原1.7m处现改为1.5m处检量,按1cm进级,不足1cm的四舍五入。 ──增加定义、缺陷检量办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2690─1981。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在知、罗家基、林大家、李敬卿。 正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竹(楠竹)商品材的术语、技术要求、计量单位、检量工具及检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用作建筑脚手架、棚架以及加工用作竹制成品、半成品和纸浆用的竹材。其他用途的竹材在同等条件下可参照执行。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弯曲curvature 竹材中心轴线不在同一直线上的左右偏离现象 2.2 干枯withered 毛竹生长期间受病生危害,采伐前已枯死。 2.3 虫柱insect damage 受虫害蛀蚀、材表出现黄色或白色粉末,或有密集的小虫眼。 2.4 霉变discoloration by mould 竹材因保管不善,受霉菌侵蚀,材表出现霉斑或发霉变质,纤维受到破坏、降低韧性。 2.5 虫眼insect hole 受昆虫为害而形成的孔道 2.6 缩节shrinkage knot 毛竹生长期间,受病菌昆虫为害或不良环境的影响,破坏其正常生长规律,造成竹节间距缩短成局部膨大现象。 2.7 破裂crack 竹材端面受外力作用,纤维之间脱离形成的开裂。 2.8 外伤ext\ernal wound 竹材在采伐运输过程中造成竹材外表局部损伤现象。 3 技术要求 3.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要求 竹龄6年以上,经顺盘修枝后的伐倒毛竹材。 3.2 尺寸 3.2.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见表1。 表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尺寸 3.2.2 纸浆用竹材的长级、径级尺寸、竹龄不限。 3.2.3 直接用竹材原则上应保持自然长度。 3.3 材质指标 3.3.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见表2。 径级 长级 梢径 ≤6cm ≥5m ≥2cm 7~9cm ≥7m ≥3cm ≥10cm ≥8m ≥4cm 表2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材质指标 注:本表未列缺陷不计 3.3.2 纸浆用竹材除干枯、霉变、虫蛀外,其他缺陷不限。 3.4 特殊用竹材其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4 计量单位 4.1 直接用材、加工用材 长度以米(m)为单位;直径以厘米(cm)为单位;数量以根为单位。 4.2 纸浆用竹才以吨(t)为单位。 5 检量工具 5.1 检量长度使用按米制标准刻度的杆尺或卷尺。 5.2 检量径级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指定厂家生产的围尺或卡尺。 6 检量方法 6.1 长度检量 自根端砍口上缘起(有打水眼的水运竹材,应以水眼内侧计算)量至规定梢径尺寸止,按0.5m进级。 6.2 径级检量 自根端砍口上缘起至1.5m处检量,如遇竹节或缩节应向梢端方向移至正常部位量取,按1cm进级,不足1cm四舍五入。使用卡尺时,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使用围尺时,按换算后的直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6.3 缺陷检量 6.3.1 弯曲 以检量检尺长范围内最大弯曲拱高与内曲水平长相比,多面弯曲以检量拱高最大的一处为准。 6.3.2 干枯 毛竹材正常颜色发生改变,主梢或节*处出现浅褐色或紫黑色病斑,竹杆出现稍凹稳或纵裂,竹节内积水。 6.3.3 虫柱 以肉眼观察材表有黄、白色粉末或有密集小虫眼等现象。 6.3.4 霉变 以肉眼观察材表有霉斑或变质等现象。 6.3.5 虫眼 计算最小直径,以是否超过5mm为准。 6.3.6 缩节 以计算缩节个数为准。 6.3.7 破裂 竹材两端开裂部分均不得超过两个节范围。 6.3.8 外伤 分别计算损伤的长度、宽度和深度,不允许其中一项超过限度。 缺陷名称 计算方法 允许限度 弯曲 最大弯曲拱高不得超过内曲水平长 深度不得超过8% 干枯 检尺长范围内 不许有 霉变 检尺长范围内 不许有 虫蛀 检尺长范围内 不许有 虫眼 检尺长范围内最小直径超过5mm的虫孔 3个 缩节 检尺长范围内不得超过 2个节 破裂 检尺长范围内两端各不超过 30% 外伤 弧长宽度不得超过所在圆周长的 30% 纵向最大处长度不得超过检尺长的 10% 3mm